谁知道上海居住证积分有什么用?



				
				
doublel0814
18698 次浏览 2024-06-28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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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6条回答)

2024-06-30 10:26:09 回答

上海居住证积分标准120分,可享子女教育,社保等待遇。  根据规定,积分管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其中,基础指标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紧急急需专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减分指标包括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一票否决指标,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在基础指标的分值设定上,年龄指标的分值最高30分;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2024-06-30 10:26:09 回答

从2013年7月开始,所有上海市居住证全部转为积分居住证,原有的居住证(人才引进类居住证,普通居住证)仍然在有效期内的,继续使用,其享受的待遇仍按原居住证管理办法办理。原居住证有效期已经到期的,续办时按积分居住证办法办理并转为新的居住证,享受的待遇按积分居住证管理办法办理。
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你已经有人才类居住证并且还没有过期,那么你继续使用这个居住证,同时你的子女仍然享受上海市民待遇,可以就读公立学校、参加上海的中高考、参加上海的儿童医保、遇到世博会之类的还能和上海市民一样得到政府赠送的门票等等。如果你持有的是普通居住证,你的子女能在上海接受义务教育,但不能参加上海的中高考,也不能在上海读公立的高中,高考要回原籍。当你的居住证到期后,续办时按照积分制来审核办理同时给你换成新证,同时只要达到标准积分(目前是120分),可以享受市民待遇。
另外,老的人才类居住证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转上海户口,老的普通居住证不可以转上海户口。新的居住证按照积分制管理,转户口的细则还没有公布,但官方公布是7年居转户政策仍然有效,但如何执行还需要等官方消息。

2024-06-30 10:26:09 回答

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指标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在积分体系中,贡献成为决定积分多少的关键。比如,申请人所学专业为上海市紧缺专业,且在相应岗位就职的,规定可积30分。加分指标中,还包括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等指标。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任远认为:“与传统的户籍体系相比,居住证积分中的贡献导向思路是正确的。”

2024-06-30 10:26:09 回答

首先,积分连续满7年,可以申请上海市户口,持证人其他的待遇。(子女教育)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2024-06-30 10:26:09 回答

按照最新实施的居住证积分制,持有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达到120分的外来人口,可以享受子女教育、异地高考、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待遇。
 上海市居住证和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创办企业)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二十条  (科技活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聘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评定、考试、登记)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
  第二十三条  (子女就读)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本款要求的《居住证》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前款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市升学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不转移。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持有《居住证》、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
  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时,本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实施专利的奖励)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的,可以申报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
  第二十八条  (因私出国)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工作并暂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第二十九条  (外汇兑换)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指定的银行,将其在本市期间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三十条  (居留签注、签证)
  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地区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暂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签注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外国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居留手续和与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其他规定)
  国家和本市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随同家属的待遇)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三条  (户籍的取得)
  国内外人员以取得本市户籍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愿意取得本市户籍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办理居住登记,并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上海市居住证——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才,以及引进人才的配偶和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二)在本市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  
(三)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来沪人员;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人员,以及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员。  
《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引进人才申领有效期为3年和5年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聘用或劳动合同有效期。  
居住证件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是办理就业等的凭证。  
《上海市居住证》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接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持有《居住证》的外地人员在上海市的用人单位工作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上海市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单位拒绝办理,外地人员可以依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并可提起劳动仲裁。

2024-06-30 10:26:09 回答

上海居住证积分的好处:
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规定,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有有下待遇:
第五章上海居住证持证人待遇
第二十八条(子女教育)
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十条(证照办理)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第三十一条(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基本公共卫生)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第三十五条(参加评选)
持证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第三十六条(其他待遇)
持证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三十七条(待遇中止)
持证人积分低于标准分值的,中止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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