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天津市公积金管理规定具体是什么样的?



				
				
慧紫愿吉
55652 次浏览 2024-06-30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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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7-02 12:09:20 回答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024-07-02 12:09:20 回答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希望可以帮到你

2024-07-02 12:09:20 回答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文简称管理中心)属于事业单位,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决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组后组建成立。

扩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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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可以打印清单?我的公积金卡是建行的,要去哪办理,里面提示说要输入“积号”还是“期号”的,那是什么我想要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缴纳了多少公积金了。我打了95533那个电话
问题补充:在建行的支行可以查吗?和公积金卡一块发的那个密码是什么时候用的?查询时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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