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是什么?



				
				
小雨点Mei
3788 次浏览 2024-06-30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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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7-02 06:17:03 回答

(一)所购住房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以购房(还贷)为由申请提取,所购住房使用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部应在管理中心系统核实购房信息。经核实情况属实,职工只需提供如下三项材料,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有职工配偶信息,夫妻关系证明可以不予提供。
  (二)职工承租北京市公租房或廉租房
  职工以承租公租房、廉租房为由申请提取,管理部应在北京市住建委网站“住房保障”模块对承租事实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职工只需提供如下四项材料,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承租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有职工配偶信息,夫妻关系证明可以不予提供。

2024-07-02 06:17:03 回答

您好,北京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符合规定的提取条件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可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
  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4.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5.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额度
  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可提取总额如何确定?
  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廉租房、危改回迁房、标准租私房、二手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使用购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职工因大修、翻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可提取总额如何确定?
  职工大修、翻修自住住房,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大修、翻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职工应提供职工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大修、翻建证明、产权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由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确定,不包含购买装修材料的发票金额。
  职工因自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可提取总额如何确定?
  职工自建自住住房,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自建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职工应提供职工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规划、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由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确定,不包含购买装修材料的发票金额。
  职工因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可提取总额如何确定?
  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职工应先确定主租房人的可提取额度,再确定配偶或其他租房人的可提取额度,其中主租房人是指租房合同上承租方左起的第一个人。可提取额度总额由系统根据录入的月租金额和家庭年收入自动计算,计算公式为:可提取限额=月租金额X12-家庭年工资收入X5%,其中“家庭工资收入”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2024-07-02 06:17:03 回答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购买使用权住房和装修住房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或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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