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物业管理办法?

了解下,廉租房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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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85 次浏览 2024-06-26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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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5条回答)

2024-06-28 13:01:03 回答

其实和其他物业公司的管理差不多的模式,只是在廉住房物业费用的收取方面有区别,政府会出一部分资来用于替住户交纳物管费

2024-06-28 13:01:03 回答

各区房产局、房改办,机关各处室、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加强配租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为承租廉租住房家庭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配租廉租住房后期管理的范围和机构
   (一)配租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是指廉租住房承租人与产权人(市房产局)签订租约,进住廉租住房以后的管理工作,包括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资格动态管理、资金管理和其它相关管理。
   (二)配租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市房产局房改指导处负责做好有关协调管理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做好相关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核查工作。
   二、关于配租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
   (一)属独立小区的,组建有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和廉租住房承租人代表参加的廉租住房管理委员会,并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和义务;不属独立小区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委托廉租房承租人代表参加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并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二)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廉租住房委托管理协议》,并督促实施。
   (三)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协助物业管理企业与廉租住房住户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并督促实施。
   (四)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对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廉租住房实施经租和维修管理。
   (五)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协调处理廉租房住户的物业管理投诉及其它问题。
   三、关于配租廉租住房的资格动态管理
   (一)市房产局房改指导处将已入住的廉租住房有关资料整理后移交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管理;
   (二)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按年度会同民政部门对廉租住房住户的家庭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建立相应档案;
   (三)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按规定对人均收入连续12个月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通知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报经市房产局房改指导处核准后按有关政策处理。
   四、关于配租廉租住房的资金管理
   (一)住房租金
   1、廉租住房租金按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武汉市廉租住房租约》所规定的租金标准,按月向承租人收取;
   2、属于独立小区、己实施物业管理的廉租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租金,物业管理企业按月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上缴所收租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按实际收取租金的10%返回手续费用。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廉租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直接收取租金。
   3、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立账管理。其中80%建立廉租住房维修专用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分户门以内相关部位的维修;另外20%作为管理费用。
   (二)物业管理费用廉租住房承租人按规定向环卫部门缴纳环卫费。
   物业管理的其它费用由市房产局计划财务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市“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安排,按年度拨付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由其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协议支付该费用。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廉租住房视同直管公有住房进行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提出计划,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后,从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拨付使用。

2024-06-28 13:01:03 回答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加强配租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为承租廉租住房家庭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配租廉租住房后期管理的范围和机构
   (一)配租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是指廉租住房承租人与产权人(市房产局)签订租约,进住廉租住房以后的管理工作,包括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资格动态管理、资金管理和其它相关管理。
   (二)配租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市房产局房改指导处负责做好有关协调管理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做好相关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核查工作。
   二、关于配租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
   (一)属独立小区的,组建有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和廉租住房承租人代表参加的廉租住房管理委员会,并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和义务;不属独立小区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委托廉租房承租人代表参加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并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二)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廉租住房委托管理协议》,并督促实施。
   (三)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协助物业管理企业与廉租住房住户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并督促实施。
   (四)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对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廉租住房实施经租和维修管理。
   (五)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协调处理廉租房住户的物业管理投诉及其它问题。
   三、关于配租廉租住房的资格动态管理
   (一)市房产局房改指导处将已入住的廉租住房有关资料整理后移交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管理;
   (二)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按年度会同民政部门对廉租住房住户的家庭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建立相应档案;
   (三)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按规定对人均收入连续12个月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通知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报经市房产局房改指导处核准后按有关政策处理。
   四、关于配租廉租住房的资金管理
   (一)住房租金
   1、廉租住房租金按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武汉市廉租住房租约》所规定的租金标准,按月向承租人收取;
   2、属于独立小区、己实施物业管理的廉租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租金,物业管理企业按月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上缴所收租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按实际收取租金的10%返回手续费用。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廉租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直接收取租金。
   3、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立账管理。其中80%建立廉租住房维修专用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分户门以内相关部位的维修;另外20%作为管理费用。
   (二)物业管理费用廉租住房承租人按规定向环卫部门缴纳环卫费。
   物业管理的其它费用由市房产局计划财务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市“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安排,按年度拨付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由其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协议支付该费用。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廉租住房视同直管公有住房进行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提出计划,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后,从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拨付使用。

2024-06-28 13:01:03 回答

你好  很高兴为您回答。规范该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国土房管局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将于12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新《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明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可以采取“菜单式”选择的模式。同时,为缓解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成本逐年上升的压力,本着既合理补偿企业成本又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适当调整了各等级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调整后,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仍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中准价格分别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20元、0.90元、0.70元和0.50元;以中准价格为基础,上下浮动20%的政策不变。新《办法》和《标准》实施后,确定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以上为您介绍的是成都和天津两地廉租房物业管理方案的相关规定。专家指出,廉租房物业管理方案涵盖内容较广,市民可登录当地政府网进行查看。

2024-06-28 13:01:03 回答

廉租房物业管理条例
  1、建“备选库”抽取物业服务企业
  为保证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职责,在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方式上统一实行资格预审前置,即由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建立统一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备选库”,由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从“备选库”中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入选备选库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必须达到90分以上,内部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健全,服务人员全部纳入全市物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管理等等。
  2、两次满意度低于80%终止合同
  廉租房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机制,这也是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首次创新。连续两次测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满意度低于  80%,公管中心应当及时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报送区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如对存在的问题不按规定时限整改或两次以上整改不到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以及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两次以上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失职行为,都将依法接受处理,可能被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服务企业需承担监督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不仅应提供普通商品住房物业服务的内容,还应当承担一些监督职责,如发现违规出租、出借、转让、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及时报告公管中心;
  4、廉租房不得擅自二次装修
  保障性住房的业主、承租人应当按规定修复并承担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室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超过使用年限需重新装修、更换或需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的,由公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与维护,《办法》中也明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进行室内二次装修或对室内设施设备进行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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