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说下怎样申诉离婚?



				
				
吃要吃好的
90184 次浏览 2024-06-26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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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6-28 02:44:18 回答

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以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

2024-06-28 02:44:18 回答

如当事人想离婚的话,需要准备起诉书一式两份、结婚证的原件、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诉讼费用,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据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同时,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标准如下,如属于以下范围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层含义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024-06-28 02:44:18 回答

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后,一方认为达不到离婚条件,上诉请求维持婚姻关系,依照法规规定能上诉,但是现实实务中二审法院一般对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只审查程序是否违规,如果没有发现违法程序的情况二审一般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告知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并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第二十条“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在一审程序中,一审法院并未通过任何形式告知过上诉人其诉讼权利义务,更未告知过上诉人各项重要的“如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应当重点释明之法律规定”,明显程序重大违法,且已经导致判决确有错误。
再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一审程序中,法院如果未通过任何形式告知过上诉人有关权利义务,也未书面进行通知,明显程序重大违法,且已经导致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发回重审。  
3、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宣告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4款“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如果在一审案卷及宣判和送达笔录中,均未有任何上述法定必须告知事项的记载和说明,足以证明一审法院并未通过任何形式宣告和告知上诉人在该院判决生效之前不得另行结婚,严重违反了法定的程序,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这是一审法院最容易忽略的程序。我们在上诉时一定要注意此程序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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