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手上有建设用地预审备案系统用户手册?



				
				
Arsenalzoe
45451 次浏览 2024-06-30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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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7-02 09:29:39 回答

一、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企业的备案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生产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二)应具备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中主要材料的生产基地,具有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年生产能力在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方米);
(三)应提供上海市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系统型式检验报告,系统型式检验报告应另附有部品件组成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规格种类等,所选用的部品件需经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材协会)登记(部品件登记办法由市建材协会另行制定);
(四)具备符合建筑节能材料系统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设备,企业实验室能力应经过评估认可;
(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中级技术职称1名以上,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六)建筑节能材料系统未有国家、行业或者本市地方标准或图集的,企业应有上海市推荐性标准图集或应用技术规程。
二、建筑节能材料系统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办。申请单位凭备案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系统型式检验报告、自产部品件检验报告、外购部品件登记证明、生产能力说明、生产设备清单、试验室设备清单、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技术人员名单、自律公约和承诺书等申办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向市建材协会申请办理建筑节能材料系统备案,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二)申报核验。市建材协会将对备案申办材料进行核验,如发现申办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出具书面意见取消备案受理。申报核验应在申办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专家会审。由市建材协会组织专家,根据备案申办资料和核验意见对申办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人员配备、质量管理现状、年销售量等,进行会审,并提出企业备案的认定意见(认定细则由市建材协会另行制定)。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书面会审。
专家组成人员名单由市建材协会报市安质监总站核定。
(四)总站审核。市建材协会汇总申办资料、申报核验意见和专家会审意见,报市安质监总站审核。
(五)备案证发放。审核通过后,由市建材协会发放《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质量诚信手册》(建筑节能材料类产品企业);未通过审核的,出具书面理由,并在半年内不得申请备案。
备案证有效期为两年,备案证换发要求另行通知。
三、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使用及检测要求
(一)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按有关要求到工程所在区域的区(县)建设工程质监机构办理《上海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备案证明使用现场核验单》(以下简称备案验证单),并向使用单位提供备案验证单、系统质保书、使用说明书、系统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对所供应的整个建筑节能材料系统及部品件质量全面负责。
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质保书由市建材协会统一编制
(二)部品件包装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具备标识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企业厂名、厂址、生产日期、贮存有效期等。
(三)本市供应商每年应当提供一次由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现场抽样的建筑节能材料检验合格证明,外省市供应商每年应当提供两次由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现场抽样的建筑节能材料检验合格证明。
供应商每两年应当有一次系统型式检验合格证明。
(四)供应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中的主要部品件无重大情况变化不宜随意更换。
四、暂停备案防伪验证单
市建材协会将会同市安质监总站等相关单位,对领取《备案证明》的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系统供应商,将暂停备案防伪验证单的打印。
(一)建筑节能材料系统采用了未登记部品件的;
(二)未按建筑节能材料系统标准进行出厂检验的;
(三)部品件标识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厂名、厂址、生产日期、贮存有效期等内容的;
(四)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系统质量检测不合格并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全市质量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处于整改期的;
(六)未按要求使用出厂合格证,备案核验单,未按规定提供检测报告的;
(七)不配合相关质监部门对其质量问题进行调查的。
五、撤销备案证明
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报市安质监总站后市建材协会将撤消备案证。被撤消备案证的供应商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一)在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使用现场抽样检测中,一年内有两次不合格的;
(二)企业内部实验室设备、人员不满足要求的;  
(三)一年内市、区(县)相关质监部门通报批评质量问题两次以上的;
(四)施工现场建筑节能材料质量检测不合格供应商全市排名统计末位被通报的;
(五)申办资料与生产企业现场情况严重不符的;
(六)擅自涂改、伪造、倒卖、出借、出租备案证的;
(七)伪造建筑节能材料检测报告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4-07-02 09:29:39 回答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经批准的国家、省有关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合理,包括是否确需占用农用地、可否调整占用非农用地等;
(四)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投资强度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用地指标体系、有关设计规范和省政府54号文件);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地质条件、地形地貌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确需突破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需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用地预审。
(五)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资金安排落实方案是否可行,所需资金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计列入投资概预算中并有保障;
(六)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可否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七)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4-07-02 09:29:39 回答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  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并尽快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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