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有什么程序吗有什么值得注意的?



				
				
s791144868
18318 次浏览 2024-06-25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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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4条回答)

2024-06-27 11:02:52 回答

公司提出的书面申请,我们对标的物权属、四至范围、面积、用途、利用现状均进行了现场踏勘,调查审核,并征寻了规划部门意见后,认为符合土地收储条件,可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现就房地产收储有关具体事项特制如下收储方案:一、收储土地范围。本次被收储标的物位于※※※(具体四至范围见图),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出让,土地面积为※※m2,[详见※※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收储土地利用现状。该宗地原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权属界线清楚,目前无出租和抵押行为,宗地现场已达到“三通一平”。三、收储依据与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及《※※县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相关规定,该宗地可采取依法有偿收回方式。四、收储土地价格。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拟收储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格进行评估,拟定收储价格,报主管部门批准确认。1、收储补偿标准。属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划拨用地的补偿政策给予补偿(可按土地用途最高出让年限评估价的50%计);属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属新征土地按新征地的补偿;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依据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给予补偿;属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在实际补偿收储中需增加补偿额的,经主管部站集体会审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2、收储补偿价款。根据土地与房产评估报告和现场踏勘、测算、审核,拟定该宗地收储补偿总价为※※万元整。五、收储审批程序。1、收购申请。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权属证明村料或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由本中心主动联系收储。2、审核调查。对拟收储标的物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审核。3、征寻意见。申请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意向报告。4、产权评估。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房产测量机构和评估机构进行测量和评估。5、费用测算。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进行土地收储补偿费用的测算。6、拟定收储方案。根据土地权属情况,规划设计条件以及收储费用测算结果等,拟定具体收储方案。7、集体会审。由县局组织会审系统对拟收储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收储价格、收储方案进行集体会审。8、审批确认。将会审意见形成正式的土地收储方案,报县政府审批。9、实施土地储备。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储协议》,按照收储方案要求实施土地储备。六、收储保障措施。1、落实收储资金。该宗地应由县财政拨付专项资金进行实物收储,但鉴于县财政资金周转困难,建议采取协议方式收储,其收储款可待该宗地出让成交后,一次性付清。2、加强规划管理。规划部门应科学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地块用地条件,严格规划控制,依规统一建设。3、加强储备土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负责制度,加强储备土地巡查管理,并成立专门班子,严历打击抢建、抢种和违规建筑行为。保证完成收储土地依法出让的前期工作

2024-06-27 11:02:52 回答

1、提出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提出土地储备申请,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申请书》后,连同以下材料交国土储备交易中心:(1)法人代表证明;(2)营业执照;(3)授权委托书;(4)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申报材料;(5)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使用权证明;(6)地形现状图;(7)主管部门意见。申请单位是企业的还应提交市主管局与国有资产决策委员会研究意见。2、权属核实3、征询意见4、评估测算5、报批6、签订协议7、支付收购费用8、权属变更9、交付土地

2024-06-27 11:02:52 回答

、提出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提出土地储备申请,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申请书》后,连同以下材料交国土储备交易中心:(1)法人代表证明;(2)营业执照;(3)授权委托书;(4)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申报材料;(5)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使用权证明;(6)地形现状图;(7)主管部门意见。申请单位是企业的还应提交市主管局与国有资产决策委员会研究意见。2、权属核实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权属、土地及地上物面积、土地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际调查和审核,对权属无争议、事实清楚准确的地块,委托有关部门做出测量定界。3、征询意见审查并测量定界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将申请储备土地的有关资料送市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由上述部门对申请储备土地提出以下意见:(1)规划设计要点;2(2)地价评估结果;(3)综合开发费收取标准等。4、评估测算根据调查和征求意见情况,对申请储备土地进行土地收购、拆迁安置及补偿等费用的测算;预测出让底价、盈亏数额等。5、报批根据调查及测算情况,拟定收购储备方案,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6、签订协议储备方案经批准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7、支付收购费用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定金或收购费用。8、权属变更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支付收购费用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申办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经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国有土地收储交易中3心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使用证(不含住宅房屋)同时予以注销。9、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2024-06-27 11:02:52 回答

目前,在实践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常见的程序错误有四种:一是,行政机关发文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行为在先,收回原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在后;二是,违反国务院行政公文行文的有关规定,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和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这宗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混淆,即同一个审批文件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又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批复只送达新的土地使用者,没有送达原国有土地使用者;三是,注销原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证时,不依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则》中“注销土地登记”的规定程序办理;四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告知原土地使用者申诉权和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资函2000215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通知原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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